|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三初字第64-1号 |
原告新胜发展有限公司(NEW WINNER DEVELOPMENT LIMITED)。 委托代理人丹平原、邓慧琼,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新胜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王建虎,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胜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牟新胜置业有限公司、王建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胜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胜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胜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胜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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