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滑刑初字第457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8月6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普通朋友关系,2012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向王某某称自己在安阳有熟人,每个驾驶证交5500元,不用参加考试就能办出驾驶证,骗取王某某等人民币22000元,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贾某某、岳某某的陈述,证人知某某、徐某甲、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存款业务回单,抓获经过,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但未能退出赃款减少被害人的损失,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30 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经济损失22 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士玲 审判员 贾 佳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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