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827号 |
原告姚某某,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崔东鹏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晓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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