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037号 |
原告张凯丽,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鸣,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贾现中,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丽诉被告贾现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丽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凯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凯丽负担。
审 判 员 崔东鹏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宗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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