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229号 |
原告张青丽,女,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小飞,男,成年,汉族。 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原告张青丽诉被告孙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东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青丽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青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青丽负担。
审 判 员 崔东鹏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晓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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