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106号 |
原告赵保庆,男,194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建学,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原告赵保庆诉被告张建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保庆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保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保庆负担。
审 判 员 崔东鹏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晓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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