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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庄与刘亚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148号 原告王成庄,男,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宋国龙,沁阳市柏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亚光,男,住沁阳市。 原告王成庄诉被告刘亚光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
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148号

原告王成庄,男,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宋国龙,沁阳市柏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亚光,男,住沁阳市。

原告王成庄诉被告刘亚光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庄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国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亚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成庄诉称,2012年6月起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山西省长治市工程工地打工,被告下欠原告劳务工资3650元未付,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虽经原告催要,被告迟迟不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3650元。

被告刘亚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王成庄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原告的身份证及欠条一张,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

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起,原告在被告刘亚光承揽工程的工地打工,2013年9月30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王成庄工资365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王成庄工资(打工)款3650元整  叁仟陆佰伍拾园整  刘亚光  2013.9.30号”。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庄为被告刘亚光提供劳务,经结算被告刘亚光欠原告劳务报酬3650元未付,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王成庄要求被告刘亚光给付劳务报酬365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亚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亚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成庄劳务报酬3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亚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刑军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艳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