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503号 |
原告龙某,男,1959年10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女,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龙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4年8月7日以双方已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 判 员 彭 勃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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