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2)上民初字第997-1号 |
原告马某甲,女,1949年2月8日生,汉族。 原告马某乙,女,1947年4月28日生,汉族。 原告马某丙,女,1983年7月15日生,汉族。 原告马某丁,男,1955年8月2日生,汉族。 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克强,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戊,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霞,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某甲、原告马某乙、原告马某丙、原告马某丁诉被告马某戊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以其它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甲、原告马某乙、原告马某丙、原告马某丁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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