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孔梅,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上诉人李孔梅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还李孔梅。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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