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洛龙民催字第95号 |
申请人郭张平(孟津县麻屯顺杰机械厂)。 申请人郭张平(孟津县麻屯顺杰机械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郭张平(孟津县麻屯顺杰机械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31300052 25310686,《收款人郭张平(孟津县麻屯顺杰机械厂),账号83583716687012,票面金额为50000元整,申请人为郭张平(孟津县麻屯顺杰机械厂)》,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郭张平(孟津县麻屯顺杰机械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定宣 陪审员:李艳红 陪审员:王小丽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鹏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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