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802号 |
原告张平英,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淑芳,女,195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平英诉被告任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平英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平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平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平英负担。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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