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310号 |
原告周玉贞,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建华,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贞诉被告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贞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玉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玉贞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震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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