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172号 |
原告周景建,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小红,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景建诉被告张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景建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景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景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景建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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