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少民初字第86号 |
原告陈某某,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祝某某,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祝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赵梅香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亚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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