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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柘民初字第947号 原告曹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李某某,男,住柘城县老。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甫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
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柘民初字第947号

原告曹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李某某,男,住柘城县老。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甫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1998年8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结婚,同年9月25日在老王集乡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个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生气打架感情不和,2013年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为了两个孩子本人撤回起诉,但被告仍不悔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婚生两个子女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均分。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在外挣钱,原告在家和人胡混,为了孩子及这个家庭,我一忍再忍。从结婚到现在她经常喝药,一身病,花钱多少我从无怨言。如果她坚决离婚的话,我决心和孩子干出个样来。她走她的阳关道,我们走我的独木桥。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应否离婚。2、婚生子女有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原告曹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2、2013年12月13日柘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被告曾经起诉过离婚,撤诉后,至今仍无和好希望。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原、被告亲生女儿李某甲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如果双方离婚,本人愿跟随父亲一起生活。

原告曹某某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表示无异议。

通过庭审调查核实,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提供的两份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定婚,并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98年9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月29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甲”现年14岁,2001年8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2013年12月1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原、被告至今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经查2013年河南农村居民人均收入8475.34元,支出5627.73元。

本院认为:2013年12月13日原告虽起诉来院,要求离婚,通过调解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经法庭调解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原告表示放弃,本院予以支持。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根据孩子本人意愿,加之原告身体不好,婚生子女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为女儿“李某甲”现14岁, 8475.34元×4年×30%=10170元,男孩“李某乙”现13岁,8475.34元×5年=30%=127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某甲、男孩李某乙由被告李某某抚养。

三、原告曹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某某子女抚养费共计人民币228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余甫友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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