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884号 |
原告尹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符某某,女,汉族,1988年8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光辉,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龙,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尹某某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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