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368号 |
原告:杨要锋,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贝贝,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要锋诉被告李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要锋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要锋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要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要锋负担。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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