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317号 |
原告杨木森,男,194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清亮,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木森诉被告曹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木森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木森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木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杨木森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卫 审 判 员 张军辉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