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西刑初字第129号 |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士山,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平县权寨镇朱杨村委四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2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贵,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刑诉[2014]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士山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士山及其辩护人王贵到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陈士山将被害人王兰香带到西平县权寨镇朱杨村其家中,把王兰香锁在自己家中四天,后又将王兰香带到谭店乡后吕村委化长法家中,又对王兰香拘禁三天。在此期间,被告人陈士山限制王兰香的人身自由,搜走王兰香的手机和身份证等物品,并对王兰香进行恐吓和殴打。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兰香的损伤属轻微伤。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士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士山辩称,其没有拘禁、殴打王兰香。 辩护人王贵辩称,是王兰香自己不想走,陈士山没有限制王兰香的人身自由,被告人陈士山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陈士山将被害人王兰香带到西平县权寨镇朱杨村家中,非法拘禁王兰香四天。2014年2月25日早上,陈士山将王兰香转移到谭店乡后吕村委化长法家中,继续对王兰香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直至2月26日公安机关将其解救,期间曾对王兰香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由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士山的供述:2014年2月20日,王兰香与其一起从漯河回权寨家中,其怕王兰香的丈夫给王兰香打电话,便将其手机要走,王兰香的身份证是之前在新郑干活时王兰香让其放着的,王兰香说不认识别的人,也不出去。其怕王兰香偷着跑,就将王兰香关在家中,不让其出门,让其在屋里与院里活动总共关了四天,其没有用锁锁住门。从漯河回来的第二天晚上,其拿着手铐吓唬王兰香,实际上没有铐王兰香,之后其二人吵架,其便将王兰香衣服扒光,后来王兰香穿上衣服睡觉了。从漯河回家的第三天,王兰香的女儿给其打电话,说王兰香的丈夫已经报警了,其给王兰香的女儿说王兰香不在其家。其从屋里拿出一把刀,说王兰香的丈夫来了有个防备,王兰香将刀夺走放了起来。后来其给化长法打电话,让化长法接他们到化长法家。后来到了化长法家,王兰香跑出去了,其在别人家的厕所里找到了王兰香,王兰香拿砖头往自己头上砸,用头往地上磕,将脸和头都磕伤了,王兰香怕其找到她后打王兰香。其之所以不让王兰香走,是因为王兰香的女儿知道王兰香在其那里,其怕王兰香走后王兰香的女儿找其要人。 2、被害人王兰香的陈述:2014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17时许,陈士山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旅社找陈士山,其到后在旅社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早上八点起床后,其与陈士山上了一辆白色的车,到陈士山家中后,陈士山就将其锁在家里,不让其说话,锁了大概4天。第五天,陈士山的外甥开车将二人带到陈士山外甥家,在陈士山外甥家住了两天,平时上卫生间陈士山都跟着,不让其出门。2月26日早上,其喊错了陈士山的名字,陈士山又对其进行殴打,后拉其去麦地,将其连续推倒三次,在返回陈士山外甥家的时候,有人摆手让其跑,其便跑到北边一个厕所里,但是又被陈士山找到了,陈士山找到其后,将其带到一家屋子里,并不让其出声。 3、证人信爱琴的证言:2014年2月25日早上,其丈夫化长法将陈士山与王兰香带到其家,当天没什么事,第二天下午,陈士山正在其家院子里,王兰香跑出去了,陈士山找不到王兰香,其听庄上的人说陈士山后来在别人家的厕所里找到了王兰香,陈士山抓住王兰香的头发,用手往王兰香头上打,说:“叫你还跑,看你还跑不跑了。”王兰香喊着哭,用砖头往自己头上砸,后来王兰香的丈夫带着公安将王兰香带走了,当时是庄上的人看王兰香可怜,摆手让王兰香跑的。 4、证人刘俊英的证言:2014年2月26日中午,其见陈士山到处找人,还到其家找,后来到别人家找,最后在沟沿一个厕所里找到那个女的。其听到外面那个女的哭着喊,其看到陈士山拉着王兰香到信爱琴家门口,王兰香哭着,拿着石头往自己头上砸,化长法让王兰香走,陈士山不让王兰香走,拉着王兰香进了信爱琴的家。 5、证人化长法的证言:2014年2月25日早上,陈士山让其到陈士山家接陈士山与王兰香,其骑三轮车将陈士山与王兰香带至其家,当天晚上,王兰香将其手机拿走在厕所里打了电话,不清楚具体说的什么。第二天王兰香趁机跑了,陈士山在庄上转着找,后来在一个厕所里找到了,其听到王兰香在厕所里喊,陈士山把王兰香拉到其家门口,王兰香坐在地上哭,后来陈士山与王兰香走了。王兰香不愿意到其家,也不愿意和陈士山一块,王兰香到其家时的脸色就不好,像是不愿意的样子。 6、证人曹亚红的证言:其系王兰香的丈夫,因年前与王兰香生气,王兰香到漯河市文化路附近打工,2014年2月19日左右,其给王兰香打电话,但是打不通。到了2014年2月25日,王兰香用别人的手机给其打电话说:“马上把我救回去,我在陈士山家里,被锁住了,还打我,还有人看着我,都已经一个星期左右了,被人绑架到西平了。”其便于2月26日13时55分许到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报警。 7、搜查笔录:2014年2月27日从陈士山家中搜出尖刀一把、手铐一只、王兰香的身份证与一部手机。 8、户籍证明:证实陈士山的个人身份信息。 9、抓获经过:2014年2月26日下午,权寨派出所接到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提供的王兰香被拘禁的消息,后迅速出警,将王兰香在化长法家解救,并将陈士山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士山非法限制被害人王兰香的人身自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陈士山及其辩护人王贵提出的陈士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士山在庭前供述中承认其为防止王兰香偷跑而将王兰香关在家中四天的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陈士山亦表示其对庭前供述真实性无异议,且有王兰香的陈述予以印证,可以认定陈士山将王兰香拘禁在其家中的事实。被告人陈士山将王兰香转移至化长法家后,王兰香曾于2月26日上午尝试逃跑,而陈士山搜寻到王兰香后,对王兰香进行殴打,并禁止王兰香离开,直至公安机关将王兰香解救,该事实有王兰香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故对被告人陈士山及其辩护人王贵提出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对王兰香拘禁期间,被告人陈士山对王兰香进行殴打,依法应对陈士山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士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士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建华 审 判 员 张欣广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苑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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