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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平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平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4年6月2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7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8日上午10时许,平舆县公安局民警在平舆县铁塔路西段二中南门巡逻时发现吸毒人员被告人李某,民警当场从李某身上查获可疑毒品两样,一样用白色玻璃瓶装,一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经鉴定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两样毒品重17.19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现场提取笔录、当场称量笔录、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4张、上缴毒品单据、抓获经过、李寨派出所证明、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关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驻马店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

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徐  赟  丽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骆  云  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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