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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李某、平舆县唱响神话音乐会所(下称神话会所)健康权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390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唱响神话音乐会所。 委托代理人钱秋峰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390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唱响神话音乐会所。

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李某、平舆县唱响神话音乐会所(下称神话会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李某、被告神话会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4日,原告在被告神话会所唱歌,在唱歌过程中与服务员被告杨某发生口角。被告杨某伙同李某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在医院治疗,被告一直拒绝赔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医疗费11931.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800元,营养费160元,误工费22050元,残疾赔偿金40885.24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600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的伤是张朝龙砍的,我没有打原告,原告的伤与我没有关系,我不应赔偿。

被告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

被告神话会所辩称,被告杨某不是被告神话会所的正式员工。原告所受伤害是在被告神话会所外受伤,并且是他人侵权造成的。事情发生后,被告积极报警,已经尽到义务。被告神话会所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过高,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夜晚,原告伙同其他四人在被告神话会所“999”房间唱歌,期间原告及其他四人共计叫五名陪酒服务员,其中有被告杨某。8月4日凌晨2时许,原告与被告杨某发生口角,被告杨某给张朝龙打电话称有人欺负她,让张朝龙过来教训他。张朝龙喊被告李某一起赶到神话会所门前,同时原告已经结完帐,也在被告神话会所门前。被告杨某指着原告说:就是他,张朝龙用刀向原告身上砍,原告向月旦岛南桥跑,张朝龙及被告李某继续追赶原告,后原告跳入小清河。

原告受伤后在平舆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3年8月11日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11761.58元,住院8天。2013年12月30日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作出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从受伤到作出伤残评定共计147天。

原告系农业户口,2013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8475.34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陈述、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平舆县中心医院病历、医疗票据、住院证、鉴定意见书及票据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调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予以赔偿。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教唆张朝龙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与张朝龙一起实施侵权行为,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受伤是张朝龙砍伤的,与其没有关系,不应赔偿;因被告李某与张朝龙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神话会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在被告神话会所的消费已经结束,且原告已经结完帐离开被告神话会所,被告神话会所对原告已经没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杨某教唆他人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被告神话会所没有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神话会所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神话会所辩称,原告存在过错,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损失本院核对如下:医疗费11761.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8=240元,护理费8475.34÷365×8=185.76元,营养费20×8=160元,误工费8475.34÷365×147=3413.35元,残疾赔偿金8475.34×20×10%=16950.68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原告请求后续治疗费5000元,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36711.37元,应当有被告杨某、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36711.37元。(工商银行户名:平舆县人民法院 账号:1715028329219500202)

二、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平舆县唱响神话音乐会所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000元,被告杨某、李某共同负担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单春雷

                                             审  判  员  孟庆功

                                             审  判  员  蔡清霞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少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