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平民初字第00741号 |
原告张平,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张留,女,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前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分,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张平、张留诉被告张小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平、张留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小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平、张留诉称,2003年9月原告张平带其女儿张留与段海争再婚,二原告的户口也迁至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南陈居委会七里河,且2008年分有责任田,后段海争去世。二原告的责任田被省市规划为新农村试点用地并征用1.4亩,应得征地补偿款10640元,被告张小分未经原告同意将该款领走占为己有。为此,请求:1、被告返还二原告征地补偿款1064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返还二原告征地补偿款7576元,该7576元的计算清单如下:1、1.4亩地补偿款10640元,该款系家庭五口人所有,则二原告应得4256元;2、2013年6月张小分所领2000元;3、2014年2月份张小分所领1.4亩地青苗补偿费1400元,该款亦系家庭五口人所有,二原告应分得560元;4、2012年5月份张小分领原告二人地边钱760元,以上共计7576元。 被告张小分辩称,我是替段海争领的钱,且钱都交给段海争之子段凯了。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原告张平带其女儿原告张留与段海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3月30日二原告户口迁入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南陈居委会七里河。2013年段海争去世。南陈新农村补地名单显示段海争1.4亩地补偿款10640元系被告张小分所领,张小分庭审中对领取该1064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对领走原告清单中的其余四笔款亦均予以认可,但称该款系替段海争所领且均已交给段海争之子段凯,段凯在庭审中认可该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户口本、南陈新农村补地名单、证人庭审证言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可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张小分代替段海争之子段凯领取各项征地补偿款,并将该补偿款交给段凯,且该事实均得到段凯认可,若二原告认为该补偿款系其所有,则二原告应向段凯主张权利,故原告请求张小分返还征地补偿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平、张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张平、张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孟庆功 二0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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