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商民三终字第67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东,男,1945年12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采莲,女,1942年7月15日出生,系王学东之妻。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纪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涛,男,1970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威,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鑫,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学东、乔采莲、王涛与被上诉人张鑫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张鑫于2013年7月2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王学东、乔采莲之间的房产买卖协议有效。该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01811号民事判决,王学东、乔采莲以及王涛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学东、乔采莲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纪伟、上诉人王涛之委托代理人陈威与被上诉人张鑫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飞、崔向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018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高纪平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О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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