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31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焦作市新立康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小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焦作市中站区许衡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宋新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立,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新立康胶带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焦作市新立康胶带有限公司与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焦作市新立康胶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海、上诉人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文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席东彦 代理审判员 王 芳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新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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