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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义与被告黄凤仙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郾民初字第00945号 原告魏国义,男。 被告黄凤仙,女。 原告魏国义与被告黄凤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俊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国义、被告黄凤仙均到庭参加诉
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郾民初字第00945号

原告魏国义,男。

被告黄凤仙,女。

原告魏国义与被告黄凤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俊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国义、被告黄凤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国义诉称,原被告结婚30多年来,共育有两个女儿,现都已成家立业,可原被告一直感情不合,经常吵闹、打斗,各人都认为对方有外遇,互相猜疑。被告动不动就往外跑,有时成几个月不回家,家里活没人干,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达到不离婚不行的地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黄凤仙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往外跑是因为原告的打骂,若原告不打骂被告,被告不会往外跑,从今往后双方都改改各自的毛病,还是一家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十二、三岁时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开始走亲戚。1978年下半年在原漯河市郾城县李集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共育有两个女儿,长女魏丽平(魏丽亚),1979年3月26日出生,次女魏丽娜,1981年10月16日出生,均已成家。婚后原被告共同操持、经营着家庭,日子过得还可以,近几年来原告带领一班人在外搞拆迁扒房子,被告怀疑原告与别的女人有染,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农历2月6日,原被告再次生气斗架后被告离家,至今在大女儿家生活居住。原告遂于2014年5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只要原告不再打骂,愿意回家好好过日子。另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创建和谐幸福之家。本案中,原、被告十二、三岁订婚开始走亲戚,直到达到婚龄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中间时间较长,双方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了解,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共同生活近40年,虽近几年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执,作为夫妻在所难免。庭审中被告也明确表示“只要原告不再打骂,愿意回家好好过日子,并愿意改正自己的毛病,但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加强沟通与交流,多为家庭着想,多为对方着想,多一份尊重,多一份信任,多一份支持,矛盾就没有可能化解,二人就有可能和好,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魏国义与被告黄凤仙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国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俊华

                                             二O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成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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