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沈刑少初字第46号 |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永生(曾用名张高明),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住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2013年8月9日到沈丘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2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中华、韩勇,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永灵,女,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住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如功(曾用名唐海龙),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住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日到沈丘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李恩亮(曾用名李晓),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原系沈丘县李老庄乡艾店行政村村支部书记,住沈丘县李老庄乡艾店行政村李寨村013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恩营),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住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1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住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6日到沈丘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树俊,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令严,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住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学斌、王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6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住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住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8日到沈丘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住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生、王永灵、唐如功、李恩亮、李某甲、张某甲、孟令严、刘某甲、程某甲、赵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生及其辩护人赵中华、韩勇、被告人王永灵、被告人唐如功及其辩护人赵峰、被告人李恩亮、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树俊、被告人孟令严及其辩护人马学斌、王坛、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程某甲、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永生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分别利用张永生父亲张某甲、妻子王永灵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张某甲、王永灵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分别骗取新农合补助款31948元、28805元。后来张永生伙同王某甲分别利用张永生堂姐张某乙、表兄弟乔某甲、岳父王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张某乙、乔某甲、王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分别骗取新农合补助款27338元、56912元、32287元。其中,以王永灵的身份报补28805元、以张某甲的身份报补31948元的两笔报补款由被告人王永灵让沈丘县新安集镇卫生院职工王某乙代领,以张某乙的身份报补27338元、以乔某甲的身份报补56912元的两笔报补款由被告人王永灵领取。所骗款项张永生与王某甲二人私分。案发后张永生退回赃款56912元。 2011年底,被告人唐如功伙同王某甲分别利用唐如功之兄唐某甲、妻子孙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唐某甲、孙某甲到外地看病的假病历,分别骗取新农合补助款20864元、40709元。所骗款项唐如功与王某甲二人私分。案发后唐如功将赃款退回。 2011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人李恩亮伙同其妻弟刘某乙(另案处理)、弟弟李某甲、王某甲分别利用刘某乙、李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刘某乙、李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分别骗取新补助款33069元、21307元。所骗款项李某甲、刘某乙与王某甲三人私分。案发后刘某乙、李某甲将赃款退回。2013年三、四月份,李恩亮伙同王某甲利用李恩亮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李恩亮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欲骗取新农合补助款26586元,后被沈丘县农合办工作人员发现未得逞。 2012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王某甲利用张某甲妻子辛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辛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22152元。所骗款项张某甲与王某甲二人私分。案发后张某甲将赃款退回。 2012年2月份,被告人孟令严伙同王某甲分别利用孟令严妻子程某乙、姐姐孟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程某乙、孟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分别骗取新农合补助款35712元、24016元。其中,所骗35712元孟令严与王某甲二人私分,24016元孟某甲个人占有。案发后孟令严、孟某甲将赃款退回。 2012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伙同王某甲利用刘某甲的母亲迟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迟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40564元。所骗款项刘某甲与王某甲二人私分。案发后刘某甲已将赃款退回。 2012年4月份,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王某甲利用程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程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41674元。所骗款项程某甲与王某甲二人私分。案发后程某甲将赃款退回。 2012年6月份,被告人唐如功、赵某甲伙同王某甲利用赵某甲妻子普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普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42596元。所骗款项唐如功、赵某甲与王某甲三人私分。案发后赵某甲已将赃款退回。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永生、王永灵、唐如功、李恩亮、李某甲、张某甲、孟令严、刘某甲、程某甲、赵某甲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永生、王永灵、唐如功、李恩亮、李某甲、张某甲、孟令严、刘某甲、程某甲、赵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永生的辩护人赵中华、韩勇的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张永生犯诈骗罪无异议;被告人张永生系从犯;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赃。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永生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如功的辩护人赵峰的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唐如功犯诈骗罪无异议;被告人唐如功系从犯;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唐如功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王树俊的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无异议;被告人张某甲系从犯;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某甲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孟令严的辩护人马学斌、王坛的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孟令严犯诈骗罪无异议;被告人孟令严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属于自动坦白;案发后积极退赃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孟令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永生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分别利用张永生父亲张某甲、妻子王永灵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张某甲、王永灵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分别骗取新农合补助款31948元、28805元。后被告人张永生伙同王某甲分别利用张永生堂姐张某乙、表兄弟乔某甲、岳父王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张某乙、乔某甲、王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分别骗取新农合补助款27338元、56912元、32287元。其中,以王永灵的身份报补28805元、以张某甲的身份报补31948元的两笔报补款由被告人王永灵让沈丘县新安集镇卫生院职工王某乙代领,以张某乙的身份报补27338元、以乔某甲的身份报补56912元的两笔报补款由被告人王永灵领取。所骗款项张永生与王某甲二人私分。案发后张永生、王永灵退回赃款56912元。 在审理环节,被告人张永生、王永灵退回赃款1204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永生供述: “我是来投案自首的。2011年上半年我在打麻将时认识了王某甲,2011年下半年王某甲让我帮忙找农合手续,他负责办理假病历,然后到农合骗报补款。我把我爱人王永灵和我父亲张某甲的农合办、身份证、户口本(三证)交给了王某甲。我和王某甲商量后由王某甲先按总金额的6%收取材料费(制假病历的费用),等钱报补下来后再平分。我先交给王某甲6000元材料费,几天后王某甲将假病历交给我,我拿着假病历到县农合办理报补手续。两个多月后报补款下来了。我安排王永灵到新安集卫生院领取31948元、28805元,这两笔款我和王某甲分了。这之后王某甲一直跟我联系让继续找农合本。我和王某甲利用同样的方法用张某乙、乔某甲、王某甲的农合本伪造假病历,分别骗取农合报补款27338元、56912元、32287元。然后我安排王永灵将报补款领回交给我。所报补的钱由我与王某甲二人分了。” 2、被告人王永灵供述: “我的那笔报补款及我公公张某甲的那笔报补款都是我丈夫张永生让我到新安集卫生院去领的。当时张永生安排我领钱时不要签我的名字,要签我婆婆李爱英的名字,我当时就感觉不对也没敢问。到卫生院我碰到了王某乙,我让王某乙和我一起去办手续。这时我接了个电话说家里有急事,我就把手续交给王某乙,让她帮我把钱领回来。后来王某乙跟我打电话说钱领回来了,我去卫生院把钱拿回来后都交给张永生了。我后来又去卫生院领了张某乙及乔某甲的两笔报补款,钱领回来后也交给张永生了,后来才知道是骗取农合的报补款。 我没有在北京天坛医院看过病,住过院,我公公张某甲没有在北京协和医院看过病,住过院。张某乙、乔某甲二人也没有在外地看过病,住过院。” 3、证人张某甲证言: “我的农合本、身份证、户口本在我大儿子张永生那里。我没在北京看过病,也没在北京住过院。我没见过这个报补单,上面的签名是谁签的我也不知道。农合办的没有找我了解过情况。张永生也没和我说过报补领钱的事。” 4、证人王某甲证言: “王永灵是我女儿,张永生是我女婿。张永生没和我说过农合报补领钱的事。我的农合本、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是我爱人贾某甲放着,她借没借出去过我不知道。农合办没找我了解报补款的事。” 5、证人贾某甲证言: “王某甲是我爱人,王永灵是我女儿,张永生是我女婿。张永生来我家借过王某甲的农合本和户口本,我不知道他用来干啥。王某甲没有在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看过病。” 6、证人王某丙证言: “2012年上半年我丈夫乔某甲的老表张高明来我家借过农合本,当时他跟我说查查农合款到账没有,其他也没说啥。乔某甲在外地工作,他没有在北京阜外医院住过院。” 7、证人张某乙证言: “我和张永生是亲戚。去年,张永生找我借过农合本、身份证、户口本,我不知道他干啥用。我没在北京住过院,我没见过这个报补单,上面也不是我签的字。” 8、证人王某乙证言: “我不认识张永生,我只知道他是王永灵的丈夫,我和王永灵一起去新农合领过报补款。当时王永灵拿着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找我让我帮她领报补款。王永灵安排我让我签李爱英的名字,我不知道为啥。我拿着手续去李某甲那里领的,总共领了两次钱,我签的是李爱英的名字。这两笔报补款一笔是王永灵的,一笔是张某甲的,多少钱我忘了。我一点好处都没得到,就是帮个忙。钱领回来后我把钱都给王永灵了。” 9、证人李某甲(沈丘县农合办职工)证言: “张某甲的报补款是我于2012年2月6日发放的,金额是31948元。我记得那天是新安集的王某乙和张永生的爱人(我不知道她的名字,只知道她是张永生的爱人)到我那领的钱。当时张永生的爱人说她是张某甲的亲戚,拿的有身份证、农合本、县农合的回执单等手续,我见她们手续齐全就给他们钱了。李爱英这个签名就是她们签的,谁签的我记不清了。王永灵的报补款也是我发的,还是王某乙和张永生的爱人一起来领的,当时拿的有患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和县农合办的回执单。那两处签的是李爱英的名字,谁签的我记不清了。王某甲的报补款也是我发的,病人没来,是他家属带着一套手续把钱领走的。王某甲这笔报补款上签的是王永成的名字,这人我不认识。发放这些款项我没得到任何好处。” 10、证人辛某乙(沈丘县新安集卫生院农合办职工)证言: “2012年7月11日,新安集张永生的老婆王永灵来找我要领取乔某甲的的报补款。她说张永生和乔某甲是老表,我就让王永灵填了登记表、签了字,给了她56912元钱。 2012年5月25日,王永灵到我办公室要领取张某乙的这笔报补款,我让她在报补单和登记表上签字后把这笔27338元的报补款给了王永灵。” 11、王永灵电子转诊单、报补单以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 张某甲报补单、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 张某乙电子转账单、报补单以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 乔某甲电子转账单、报补单以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住院费用收据。 王某甲电子转诊单、报补单以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甲未在其医院住过院。 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乔某甲、张某乙 未在其医院住过院,上述人员的住院票据不是该院所开。 北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出具证明。证实王永灵的住院票据不是该医院所开,王永灵未在该医院住院治疗。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甲的住院费用票据不是该医院开具的。 13、退款收据。证实张永生、王永灵退回赃款56912元。 二、 2011年底,被告人唐如功伙同王某甲分别利用唐如功之兄唐某甲、妻子孙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唐某甲、孙某甲到外地看病的假病历,分别骗取新农合补助款20864元、40709元。所骗款项唐如功与王某甲二人私分。 案发后,被告人唐如功将61574元赃款退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唐如功供述: “我是来投案自首的。2011年10月份我在颍河商贸城卖太阳能时认识的王某甲。在2012年三、四月份,王某甲找到我说可以用农合本到县农合报补钱。我便将我哥唐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户口本(三证)交给了王某甲。半个月后,王某甲说东西弄好了,让我和唐某甲去农合办办手续,我们三人一起去农合办交了病历。过了一、两个月,王某甲和我一起到石槽卫生院领取了20864元报补款,我分得5000元。后来王某甲再次找到我,让我继续找农合本,我和王某甲利用同样的方法以我爱人孙某甲的农合本伪造假的住院病历,骗取国家农合报补款40709元,所骗的钱我俩分了。” 2、证人唐某甲证言: “唐如功是我堂兄弟。2012年收玉米时,唐如功来我家说用用我的农合本、户口本、身份证。因为都是亲戚,当时他也没说干啥,我也没问。后来唐如功让我和他去槐店一趟,到了槐店后又见了一个人,我们三个人去了县农合办。具体事都是他们两个办的,我也没问。后来唐如功给我送来3000元钱,他没说是什么钱,我也没多问。再后来唐如功说这钱是骗来的,我随即就把钱又退还给了唐如功。我没有在北京解放军309医院住过院。” 3、证人孙某甲证言: “我没去北京看过病,报补单上的名字是我签的,我丈夫唐如功带我去石槽卫生院,卫生院的工作人员拿出个单子让我签字,我就在那个单子上签了字。我不知道领多少钱,我问唐如功怎么回事,他不跟我说,他被抓起来后我才知道。唐如功用我的农合本我也不知道,去县农合交病历我也没去。” 4、证人尤某(沈丘县石槽卫生院农合办职工)证言: “唐某甲的这笔报补款是我于2012年8月11日发放的。当时一个叫唐如功的人拿着唐某甲的手续到我办公室。唐如功说他和唐某甲是亲戚,唐某甲有病没法来,委托他来的。我让唐如功在登记表和报补单上分别签了字。唐如功领了20864元。” 5、唐某甲电子转诊单、报补单以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 孙某甲电子转诊单、报补单以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 6、中国人民解放据第309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唐某甲的住院票据不是该医院开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孙某甲的住院费用票据不是该医院所开具。 7、退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唐如功分别退回赃款40710元、20864元。 三、2011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人李恩亮伙同其弟李某甲及王某甲利用被告人李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被告人李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21307元,所得赃款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私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将21307元赃款退回。 被告人李恩亮伙同其妻弟刘某乙(另案处理)、王某甲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利用刘某乙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刘某乙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骗取新补助款33069元,所骗款项刘某乙、王某甲二人私分。案发后,刘某乙将33069元赃款退回。 2013年三、四月份,被告人李恩亮伙同王某甲利用被告人李恩亮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被告人李恩亮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欲骗取新农合补助款26586元,后被沈丘县农合办工作人员发现未得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恩亮供述: “我以前任行政村支书,王某甲任李老庄乡政府副书记,我们因工作关系认识。2011年底王某甲到我家,当时我兄弟李某甲也在。王某甲说可以用李某甲的农合本报钱。后来我用客车将李某甲的农合办、身份证、户口本(三证)给王某甲捎了过去。没几天王某甲说报补手续办好了,让我和李某甲一起去槐店县农合办办手续。在县卫校门口我们见到了王某甲,他递给我们一个邮政快递的蓝纸袋说病历材料都准备好了,要我和李某甲到县农合办办理。我见蓝纸袋里装的都是病历之类的,病历的抬头、印章都是北京阜外医院的。我和李某甲到县农合办办公室,把报补材料交给工作人员后,他们只是问患者得的是什么病,来了没有。我指指李某甲说来了,得的是冠心病。工作人员把材料查验完毕后交给我一张回执单,他让我两个月以后到李老庄卫生院领钱。一个多月后,王某甲打电话说李某甲报补的钱下来了,第二天我和李某甲到李老庄卫生院农合办凭回执单、李某甲的身份证领取了21307元报补款,李某甲留下7000多元,剩下的10000多元通过李老庄邮政所按照王某甲发给我的银行卡号汇给王某甲了。我一分钱也没有要。我在卫生院农合办领取报补款时签的是李晓,李晓是我的笔名,乡里很多人都知道这个名字。李某甲从来没有在北郊阜外医院住过院,当时我看到王某甲交给我的李某甲病历等手续时,我心里就忐忑。 2012年农历2月份,王某甲跟我打电话说我妻弟刘某乙得的也是冠心病,让我把刘某乙的户口本、身份证、农合本给他送去,他再报补些钱给刘某乙。我将刘某乙的三证交给王某甲。王某甲说办这手续需要花钱,我和刘某乙给王某甲汇去2000元。过了一段时间,王某甲跟我打电话说手续办好了。我和刘某乙到县卫校门口见到王某甲,王某甲给我一个邮政快递的蓝纸袋说手续都在里面。我看到还是北京阜外医院的病历,病历上的印章、抬头都是这个医院的。我和刘某乙到县农合办,把手续交给工作人员,他们看看就给我们开了一张回执单。过了一个多月,王某甲打电话说刘某乙报补款下来了,我和刘某乙到李老庄卫生院农合办凭回执单领了30000多元。我问王某甲这钱咋弄,王某甲说让刘某乙多得些。我给王某甲邮政储蓄卡上汇去13000元,扣除掉刘某乙因办手续汇给王某甲2000元以外,刘某乙实际得到18000多元。我一分钱也没有要。 2013年3月份,王某甲跟我打电话说他要到北京看病,手头不宽裕,想用我的身份证、农合本再补些钱。半月后,王某甲让我去槐店帮他把病历交到县农合办。当时是王某甲领着我去的,他在门口等着我,因农合办的电脑员没有上班没交成。第二天王某甲还催着我去交病历,我身体不舒服没法去。王某甲要我女儿李荷丽代我交病历。我跟李荷丽打电话说你松勤叔想用我的身份证、农合本报点钱去北京看病。后来我也没有问过这事。后来纪委的调查刘某乙、李某甲报假补款这事,我想着这事已经几个月了,可能也没有办成。我在这个事上没有得到什么好处。”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2011年的一天,我在集上碰见乡副书记王某甲,当时我大哥李恩亮也在。王某甲说用我的农合本可以报钱帮我解决药费。我就把三证交给我大哥了。二、三个月后我大哥跟我说王某甲把东西办好了,让去槐店一趟。我们在槐店见到了王某甲,之后去了一个地方办了手续。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大哥说钱领回来了,我总共得了11000元,剩下的钱我大哥交给王某甲了。” 3、证人刘某乙证言: “我患有心肌梗塞、糖尿病。2011年冬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去我姐夫李恩亮家借钱看病。我姐夫说王某甲刚从北京下支架回来,听说效果不错,他可以帮忙问一下。后来我姐夫说王某甲可以帮忙给我从乡里解决一部分药费。两个月后,我姐夫让我把三证交给他说是办手续。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姐夫说办手续需要花钱,让我给王某甲的邮政储蓄卡上汇去2000元钱。后来我和我姐夫一起去槐店见了王某甲,王某甲把一个档案袋交给我姐夫,我姐夫领着我去了县农合办办了手续。一个多月后,我和我姐夫一起去李老庄卫生院农合办领取了33000多元,是我签的我的名字。领了钱后给王某甲汇去了13000元,除去原来汇给王某甲的2000元钱,我实际得到18000元。我没有在北京阜外心血管医院看过病。” 4、证人艾某甲证言: “我现任李老庄乡卫生院副院长,分管农合工作。农合证号为17090594的刘某乙,2012年3月9日—2012年3月21日在阜外医院住院,报补33069元的费用是我发放的。农合证号为1710673的李某甲,2011年12月13日—2011年12月19日在北京阜外医院住院,报补21307元的费用也是我发放的。” 5、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甲、刘某乙未在该医院住过院,上述人员的住院票据不是该院所开。 6、李某甲电子转诊单、报补单以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 刘某乙电子转诊单、报补单以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 李恩亮电子转诊单、阜外心血管病医院的住院费用收据。 7、沈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证明二份。证实经核实中国医学院阜外心血管医院无沈丘县李老庄乡艾店行政村李寨村村民李恩亮的住院信息。 证实李恩亮所报补的在阜外心血管病医院的住院费用76775.96元,经核算可报补26586元。 8、退款收据。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退回赃款21307元、刘某乙退回赃款33069元。 四、2012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王某甲利用被告人张某甲妻子辛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辛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22152元。所骗款项张某甲与王某甲二人私分。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将赃款22152元退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我爱人辛某甲在县医院住院期间,王某甲跟我说可以用我爱人的农合本办一套假病历,从农合办报补钱。我就把我爱人的三证及3000元的制假费交给王某甲。后来在洪山卫生院王某甲交给我爱人20000多元。” 2、证人辛某甲证言: “2012年,王某甲和我丈夫张某甲用我的身份证、农合本、户口本办了一套能报补农合报补款的手续。手续办好后王某甲和我一起去洪山乡卫生院,王某甲让我在门口等着,他去领22152元钱,他把这钱都给我了。我没有在北京积水潭医院看过病。” 3、证人倪某甲(沈丘县洪山卫生院农合办职工)证言。证实农合证号1810079的辛某甲股骨头坏死的报补款22156元是其发放的。 4、辛某甲电子转诊单、报补单以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 5、北京积水潭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辛某甲的住院票据不是该院所开,经查无辛某甲的人员信息。 6、退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退回赃款22152元。 五、2012年2月份,被告人孟令严伙同王某甲分别利用孟令严妻子程某乙、姐姐孟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程某乙、孟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分别骗取新农合补助款35712元、24016.45元。其中,所骗的新农合补助款35712元由被告人孟令严、王某甲二人私分,所骗的新农合补助款24016、45元由孟某甲个人占有。 案发后,被告人孟令严退回赃款35712元、孟某甲退回赃款24016.45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孟令严供述: “去年过完春节,我同学王某甲找到我说用我妻子程某乙的三证弄些报销票据,可以到农合报钱。我把程某乙的三证交给了王某甲。半个月后王某甲把我爱人的假病历交给了我,我领着我爱人就去了县农合办去办手续。过了三个月,北郊卫生院通知让去领钱,我和我爱人一起到北郊卫生院领回了30000多元,给了王某甲13000元。 几天后,王某甲又找到我说再借用我姐孟令莲的的三证办假病历,给我姐孟某甲报点药费。我和王某甲开车到了孟某甲家。我跟孟某甲说王某甲过来想给她报点药费,孟某甲把她的三证交给王某甲。二十多天后,王某甲拿着用孟某甲的证件办的北京市积水潭医院的假病历和报销票据找到我,我们一块将假病历和报销票据交给孟某甲。王某甲安排孟某甲让她把病历送到县新农合办公室报销。后来我带着孟某甲到县农合办交的病历,办理了报销手续,报补单上写的是我的手机号码。在孟某甲的报补款下来后,我开车拉着孟某甲到新安集卫生院领了20000多元,这钱给孟某甲了。孟某甲是文盲,领款单上是我签的字。” 2、证人程某乙证言: “我丈夫孟令严的同学王某甲上我家跟孟令严说他有办法通过农合办给我报点医疗费,我丈夫当时不同意。后王某甲又来我家,我觉得我确实有病,就把三证借给他了。二十多天后,王某甲到我家给我一些票据让我去县农合办办理报补医疗费用。我到县农合办后,农合办的人检查了我的票据,又问了我一些住院的情况后就给我开了几个单子。两个月后,农合办的人通知我去北郊卫生院领钱,我和孟令严一起领了35000元,是孟令严签的字。钱被王某甲拿走10000多,剩下的我看病了。” 3、证人孟某甲证言: “我没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过院,这个报补单是我弟弟孟令严给我办的。去年过了年,孟令严和王某甲一起到我家,跟我说用我的医疗本和身份证能报销点医疗费,他们把我的农合本拿走了。两个月后,我和王某甲、孟令严去了县农合办。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和孟令严到新安集卫生院领了24000元钱,是孟令严签的字。领来的钱我看病花了。” 4、证人辛某乙证言。证实孟某甲的报补款是她发的,谁去领的她记不清了。 5、证人李某丙(沈丘县北郊卫生院农合办职工)证言。证实农合证号22080398的程某乙患冠心病领取35712元是我发放的,当时是程某乙的丈夫孟令严签字领取的。 6、程某乙电子转诊单、报补单以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 孟某甲电子转诊单、报补单以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 7、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程某乙未在该医院住过院,住院票据不是该医院出具的。 北京积水潭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查询无孟某甲的人员信息。 8、退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孟令严退回赃款35712元、孟某甲退回赃款24016.45元。 六、2012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伙同王某甲利用刘某甲的婆母迟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迟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40564元。所骗款项被告人刘某甲与王某甲二人私分。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退回赃款40564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 “我和王某甲是拐弯老表,2012年3月份,王某甲到我门市部说用我婆婆迟某甲的三证造一套假病历,可以在县农合办报钱,我就把我婆婆迟某甲的三证交给了王某甲。半个月后,王某甲交给我一套假病历,让我把这套假病历交到农合办。我和我婆婆一起把假病历交到了县农合办。后来从洪山卫生院领回40000多元,给了王某甲13000元。” 2、证人迟某甲证言: “我之前说的是假话,我没有去北京看过病,我的转诊手续、费用清单等假东西都是王某甲找到我儿媳刘某甲办的,领钱时我和儿媳一起去的,是我儿媳签的名字。钱领回来后给王某甲18000元,剩下的钱我自己看病花了。” 3、证人倪某甲证言。证实农合证号18160327的迟某甲的冠心病报补款40564是他发放的。 4、辛某甲电子转诊单、报补单以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 5、阜外心血管病医院证明。证实迟某甲未在该医院住过院,住院票据不是该院所开。 6、退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刘某甲退回赃款40564元。 七、2012年4月份,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王某甲利用被告人程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被告人程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41674元。所骗款项被告人程某甲与王某甲二人私分。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退回赃款41674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程某甲供述: “2012年4月份,我到县医院看病时碰见王某甲,王某甲跟我说用农合本可以造假病历到农合报补钱,他让我先准备4000元的制假费用,我把4000元钱及三证交给王某甲。十几天后,王某甲跟我打电话说假病历办好了,让我拿着假病历到县农合办办报补手续。我把我的假病历交到了县农合办。两个多月后我到北郊卫生院领回40000多元的报补款,我得了16000元,剩下的给王某甲了。” 2、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农合证号22080716的程某甲患冠心病报补款41674元是她发放的。 3、被告人程某甲电子转诊单、报补单以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 4、阜外心血管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程某甲未在该医院住过院,其住院票据不是该院所开。 5、退款收据。证实被告人程某甲退回赃款41674元。 八、2012年6月份,被告人唐如功、赵某甲伙同王某甲利用被告人赵某甲妻子普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普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42596元。所骗款项由被告人唐如功、赵某甲与王某甲三人私分。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退回赃款42596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甲供述: “2012年,我同学唐如功找到我说想用我的农合本、身份证、户口本,到农合办报钱,当时我没同意。为这事唐如功又来找我几次,我想着反正我妻子普某甲也有病,就同意了。唐如功把手续弄好后带着我把手续交到农合办。两个月后,唐如功打电话说钱下来了,让我去赵德营镇卫生院领钱。我去了几次没有领到钱,就拿着手续找到卫生院的刘某丙让他帮忙。十几天后,刘某丙让我去拿钱。刘某丙把报补款42596元都给我了。这钱唐如功分了31000余元,我分了11000余元。普某甲没有在北京安贞医院看过病。” 2、被告人唐如功供述: “2012年6月份,王某甲找到我让我帮他找患有心脏病的人,我就想到了赵某甲。后与赵某甲商量好后,将赵某甲爱人普某甲的身份证、农合本、户口本交给王某甲。王某甲伪造普某甲到外地看病的假病历,从新农合骗取报补款42596元,所骗的钱我们三个分了。” 3、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8月份,他帮赵某甲在赵德营卫生院新农合领过一笔40000多元的报补款。当时签的是他的名字。 4、普某甲电子转诊单、报补单。 5、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证明。证实普某甲的住院费用不是该医院所开具。 6、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在沈丘县赵德营镇卫生院未能找到以普某甲为名的报补款的领款登记表。 7、退款收据。证实被告人赵某甲退回赃款42596元。 综合证据: 1、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发破案报告。证实2013年7月30日,由沈丘县纪委交办的被告人张永生、唐如功、赵某甲、李恩亮、李某甲、刘某乙、孟令严、程某甲、张某甲、刘某甲、王永灵涉嫌诈骗一案,该局经审查后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侦查。 被告人张永生于2013年8月9日投案,2013年9月3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被告人唐如功于2013年8月2日投案,2013年9月3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9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甲于2013年9月9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9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恩亮、李某甲、刘某乙、张某甲于2013年8月2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程某甲于2013年8月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于2013年9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永灵于2013年8月2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述被告人如实交待了自2010年以来伙同王某甲(在逃)利用虚假的住院病历到沈丘县农合办骗取农合报补款的犯罪事实。 2、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程某甲、张某甲是否属于主动投案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程某甲、张某甲二人分别于2013年8月8日、2013年8月26日主动到县纪委说明情况并退赃,随后到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主动投案,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沈丘县公安局于2013年8月9日、2013年8月27日对二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王某甲系刑拘在逃人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生、王永灵、唐如功、李恩亮、李某甲、张某甲、孟令严、刘某甲、程某甲、赵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永生、王永灵、唐如功、李恩亮、孟令严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刘某甲、程某甲、赵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永生、唐如功、李恩亮、李某甲、张某甲、孟令严、刘某甲、程某甲、赵某甲积极提供制造假报补材料所需的农合本、身份证、户口本,到相关部门递交假报补材料,在报补款到账后领取报补款,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永灵在报补款项到账后按被告人张永生安排领取报补款,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永生、唐如功、张某甲、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张永生、唐如功、张某甲、程某甲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恩亮在实施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永灵、李恩亮、李某甲、孟令严、刘某甲、赵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永生、王永灵、唐如功、李某甲、张某甲、孟令严、刘某甲、程某甲、赵某甲在案发后积极退回赃款,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恩亮涉及的诈骗赃款已由李某甲、刘某乙退出,损失得到弥补,依法酌定对被告人李恩亮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刘某甲、程某甲、赵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被告人唐如功于2013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了一个月零十六天;被告人孟令严于2013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二十八天,依法均应予以折抵刑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永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王永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0元。 (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唐如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李恩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6000元。 (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孟令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韩 涛 审判员 郭 慧 审判员 刘义荣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抗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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