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5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鼎食尚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红歌,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文彬,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得功。 委托代理人马应都,北关区曙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阳市鼎食尚餐饮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常得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阳市鼎食尚餐饮有限公司与常得功均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市鼎食尚餐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红歌、宋文彬,上诉人常得功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应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李俊良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利芬
安法网116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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