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363号 |
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绪,郑州市上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许瑞峰,郑州市上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艳,女,1984年7月3日生,汉族。 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以被告张艳已主动交纳所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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