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滨法执字第193号 |
申请执行人王大锁,男,1947年8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姬天林,男,1971年7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联枝,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大锁与被执行人姬天林、张联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淇滨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王大锁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姬天林、张联枝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王大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姬天林、张联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淇滨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大锁如发现被执行人姬天林、张联枝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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