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79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朝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关平亮,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吕树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鸿超,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校铭,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无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金环,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禹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孔振杰,男,汉族。 上诉人段朝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无君、原审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孔振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朝记及其委托代理人关平亮、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鸿超、被上诉人董无君的委托代理人李金环、原审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原审被告孔振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朝晖 审判员 邢玉玲 代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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