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汴民终字第644号 |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国俭,男,住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王留根,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建虎,男,住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朱新勇、许亚萍,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马国俭因与被上诉人陈建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2)尉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国检及委托代理人王留根、被上诉人陈建虎及委托代理人许亚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2)尉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预收144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戴玉峰 审 判 员 郭为民 审 判 员 杨雯蒨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艺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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