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79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舒雅。 法定代理人:张华瑞。 委托代理人:许立新,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现代妇产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舒雅与被上诉人邓州市现代妇产科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张舒雅于2013年8月21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邓州市现代妇产科医院赔偿损失费用5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3)邓法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张舒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舒雅的法定代理人张华瑞、委托代理人徐立新,邓州市现代妇产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张舒雅。
审 判 长 李 晓 峰 审 判 员 孙 小 刚 审 判 员 陈 德 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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