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171号 |
原告吴洪见,男,苗族,1982年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王艳滑,女,汉族,1989年日生,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见诉被告王艳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闫长庚 审 判 员 孙 丹 人民陪审员 胡海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会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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