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许县长民初字第004号 |
申请人何利辉,男,197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申请人王某某,男,200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宇,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和会华,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申请人何利辉、王某某申请宣告和会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何利辉、王某某诉称:被申请人和会华系申请人王某某生母。2009年12月与王某某的生父王明杰离婚后外出。王明杰于2013年3月17日因病死亡后,和会华仍无音讯。现申请人王某某随申请人何利辉共同生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和会华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某的父亲是王明杰、母亲是被申请人和会华,王明杰于2013年3月17日去世,被申请人和会华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某某现随申请人何利辉生活。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26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和会华的公告。法定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被申请人和会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利辉、王某某的关于宣告被申请人和会华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和会华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远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世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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