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淇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执字第98号 |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1989年5月27日。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91年4月21日。 在本院执行蒋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按照(2013)淇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孔松涛 执行员赵东强 执行员张 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关金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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