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平刑初字第2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海涛,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骈天民,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3)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海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珊珊、被害人李林、死者吕静的近亲属吕民、被告人方海涛及其辩护人骈天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6日7时10分许,被告人方海涛持证驾驶豫N72616豫NG759挂东风半挂车沿京珠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境内(971公里+300米处)时,撞上停放在行车道内的冀HL0988号大众轿车,并与停放在行车道内的京N9JW11尾部发生挂擦,继而撞在停放在应急车道的豫EB6938豫EM163挂解放半挂车尾部,造成四车受损,站在冀HL0988大众轿车后方的被害人吕静被挤压而当场死亡。经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方海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方海涛受伤住院治疗,2013年3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林的陈述,证人张海军、黄炜、赵学斌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信公高交认字[2012]第3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保险公司支付的单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海涛及其近亲属积极与死者吕静的近亲属及被害人李林协商,补偿死者吕静的近亲属5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海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方海涛的辩护人提出方海涛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等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方海涛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补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海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海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永 琴 审 判 员 张 素 审 判 员 彭 洁 二 〇 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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