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温刑初字第00122号 |
温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温刑初字第00122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云杰,女,1991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云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督敬、代理检察员陈莹莹,被告人陆云杰及其辩护人陆永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8时许,温县公安机关在温县昆仑乐居商务酒店对被告人陆云杰进行人身及随身物品检查时,查获其携带甲基苯丙胺20.03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云杰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检查及称量笔录、物证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云杰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0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且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云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文法 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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