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桐刑初字第0017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相昌,男, 1964年2月2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相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相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夏相昌伙同王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以桐柏县信泰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义,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桐柏县吴城镇陈庄村上河组大枣基地非法占用林地,经桐柏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27.2亩。2014年6月5日,被告人夏相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相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证人申太岳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照片,林业技术鉴定意见,到案证明,被告人夏相昌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相昌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相昌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相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纯刚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