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灵宝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灵刑初字第180号 |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2005年4月13日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20日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8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16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4〕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忠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在灵宝市豫灵镇中州路“温馨旅馆”303房间,先从淘宝网上购买伪造公章用的工具打印机、HY-2000型光敏印章机、空白印章及金印光敏垫,后于8月份又从淘宝网上购买36枚光敏印章用作学习伪造印章样品,从2013年10月份到2014年2月份期间共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光敏印章11枚准备在网上出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于海蓝的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被告人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查获的购买印章名称清单、查获的伪造印章名称清单、查询印章真伪函及回复函、扣押清单、案件来源、破案报告、情况说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在灵宝市豫灵镇中州路“温馨之家”旅馆其租住的303房间,从淘宝网上购买了伪造印章用的工具及材料HY-2000型华宇光敏印章机、三星打印机、金印光敏垫及空白印章,后于8月份又从淘宝网上购买了光敏印章36枚(其中,国家机关印章19枚、公司印章13枚、事业单位印章3枚、社会团体印章1枚)用作学习伪造光敏印章的样品,从同年10月份到2014年2月份共伪造光敏印章11枚(其中,国家机关印章3枚、公司印章4枚、事业单位印章3枚、私人印章1枚)准备在网上出售,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了被告人孙某的前科情况;3、书证案件来源、扣押清单、查获的购买和伪造的印章名称清单及印章图样、查询印章真伪函及回复函、情况说明等,提取笔录,物证光敏印章机、打印机、光敏垫、印章及空白印章,证明了案件查获经过及查获的印章等物品的情况;4、辨认笔录,证明了被告人孙某对查获的印章等物品及作案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5、证人于海蓝的证言,证明了相关情况;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购买、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欠妥。被告人孙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一人犯有数罪,应当实行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 2015年8月27日止。) 二、随案移送HY-2000型华宇光敏印章机1台、三星打印机1台、金印光敏垫2.5片、印章47枚及空白印章80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 东 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 人民陪审员 徐梦倩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新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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