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桐刑初字第0023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香敏,女,1956年7月18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9日被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香敏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香敏 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张香敏伙同高某某、张某某、华某某(三人已判决)等人到位于李营村的河南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双河油田计量站第8号站西侧排污池盗窃原油,并将原油装入编织袋中挪至偏僻处,后被河南油田第一采油厂保卫部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将高某某、张某某抓获扭送至桐柏县公安局埠江派出所,随后被告人张香敏于2014年6月4日在家中被抓获归案。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原油总价值433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香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高某某、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证人王某某、刘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收油站证明、原油报告、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证明、 被告人张香敏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香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认罪,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香敏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鹏飞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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