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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邢白文犯盗窃罪、被告人邵珠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2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白文,女,1955年3月29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监视居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2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白文,女,1955年3月29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邵珠宝,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4〕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白文犯盗窃罪、被告人邵珠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禹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白文、邵珠宝到庭参加了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邵珠宝用一辆隆鑫牌蓝色三轮车(型号为雄狮王3)将被告人邢白文在安棚2026号井场盗窃的1.38吨(净重)原油从桐柏县安棚镇郝岗组家中运往自己新建的住处时,被河南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保卫部安棚护卫队查获,被告人邵珠宝当场弃车逃跑。后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截获原油价值58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白文、邵珠宝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照片,河南省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出具的价格证明、原油含水检测报告,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白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邵珠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白文、邵珠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赃物已追回,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可对邢白文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白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邵珠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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