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桐刑初字第0020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留记,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被江西省陇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冬生,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苏承实,男,1964年5月8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键,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4〕15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留记、杨冬生、苏承实、黄键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留记、杨冬生、苏承实、黄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苏承实、黄键、杨冬生、杨留记等四人事先商量好如何行骗后由黄键在福建省一租车公司租用一辆尼桑轿车。四人乘坐这辆轿车于2014年5月20日到达河南省桐柏县实施诈骗。由苏承实假扮成南方来内地买药的老板,在桐柏县中医院选中开三轮车的王某甲为作案对象。苏承实乘坐上王某甲的三轮车后,要求王某甲将三轮车开到桐柏县第一高级中学门口,并声称自己要去找一高中的王校长买药。到达一高中门口后,杨留记假扮成学校的老师和苏承实搭讪,杨留记声称自己和王校长很熟,知道校长平时在哪住并且能够帮助苏承实买药,但是杨留记以王校长不和外地人做生意为由,让苏承实在原地等着,他自己坐着王某甲的三轮车去见王校长。当杨留记坐着王某甲的三轮车走一段路后,由杨冬生假扮成学校校长的儿子和杨留记搭讪。二人当着王某甲的面交谈后,杨留记让杨冬生回家拿支“药”的样品,他回去给那个老板看。于是杨冬生进入小树林假装回家拿药。过了一会,杨冬生出来后将事先准备好的“假药”给了杨留记,并说这一瓶“药”的价格为七十元。拿到药后,杨留记就又坐着王某甲的三轮车返回去找苏承实,并把“药”拿给了苏承实看。苏承实看后,就对杨留记说让他买一箱“药”,并说他愿意以每瓶九十元钱的价格购买。杨留记就坐着王某甲的三轮车去找假扮学校校长儿子的杨冬生。在路上,杨留记对王某甲说,想让王某甲和他凑钱一起买这箱药,赚的钱他们两个人平分,王某甲当时就同意了。见到杨冬生后,杨冬生说一箱“药”是七万元钱,包装费是一千二百八十元,让王某甲和杨留记先交包装费,于是杨留记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千元钱给了杨冬生,王某甲也给了杨冬生二百八十元钱。接着杨留记就让王某甲回家凑钱。王某甲凑完钱赶到现场时,杨留记就假装正在给杨冬生钱,于是王某甲就把从家拿的二万元钱给了杨冬生。这时,杨留记对王某甲说他凑了四万元,钱不够,那个南方来的老板那还有一万元钱,让王某甲去找那个老板将一万元钱拿来。王某甲走后,一直在一旁尾随开车的黄键开着轿车将苏承实、杨留记、杨冬生拉走,并迅速逃离桐柏。 2.2014年6月3日,被告人杨留记、苏承实、杨冬生、黄键在镇平县城关镇将军路北段,以同样的方法诈骗孙某某现金二万元整。 2014年6月4日,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邓州市将四被告人抓获,在案件侦查阶段及审理过程中,将从四被告处扣押的现金分别退赔王某甲20280元、孙某某20000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甲、孙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崔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杨留记、杨冬生、苏承实、黄键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留记、杨冬生、苏承实、黄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留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键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冬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予以体现;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并退还失主,未对被害人造成损失,亦可酌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留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 二、被告人苏承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 三、被告人杨冬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 四、被告人黄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 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何纯刚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代理审判员 廖 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冰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