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桐刑初字第0023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家中,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家中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家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徐家中以营利为目的,在桐柏县黄岗镇光明大道的家中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赌具、桌椅、赌资等。徐家中在开设赌场期间,参与赌博人数累计达到60人,赌资累计达到十余万元,获利4000元左右。 另查明,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徐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侦查机关退缴4000元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家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王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胡某某账单记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清单,罚没款收据,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徐家中的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家中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家中到案后主动退赃并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家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家中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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