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三民终字第58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产业医学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兆银。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三门峡医院。 法定代表人骆宾,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常金生,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深圳市新产业医学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黄河三门峡医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均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深圳市新产业医学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兆银,上诉人黄河三门峡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常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深圳市新产业医学发展有限公司预交8650元,上诉人黄河三门峡医院预交50870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景志贤 审 判 员 王永建 审 判 员 宋东飞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郎玉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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