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上刑初字第160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2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迅达路与骏马路交叉口西边的阳光洗浴宾馆洗浴时,趁更衣室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柜子里的一部黑色三星牌5580型手机偷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350元。 2、2014年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窜至上蔡县邵店乡高李村委李庄村,进入该村村民孙某甲家中,将被害人孙某甲卧室衣柜里的12000现金盗走。 3、2014年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再次窜至上蔡县邵店乡高李村委李庄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孙某甲家院内,正在撬门准备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时,被孙某甲的父亲孙某乙发现。孙某乙及其邻居孙铁所等人将躲藏在被害人孙某甲家卫生间里的被告人樊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孙某甲、刘某某的陈述,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公(上)勘[2014]14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019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物品明细表,上蔡县公安局邵店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35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某多次实施盗窃,且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樊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田继华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景卫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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