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5936号 |
原告王夔,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阎长在,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苗月芝,女,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仁星,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桂先,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怀现,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怀忠,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夔诉被告阎长在、苗月芝、王仁星、刘桂先、郭怀现、张怀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夔起诉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冰泉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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