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商睢民催字第00013号 |
申请人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百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海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期满后,申请人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判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遗失的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 30214739,票面金额为200000.00元,出票日期2013年6月21日,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1日,出票人河南睢州酒业有限公司,收款人睢县河集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商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该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李艳梅 审 判 员 苏 醒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雪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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