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968号 |
原告张金尧,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克丽,女,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五奇,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 被告登封市荣兴炉料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五奇。 原告张金尧诉被告耿五奇、登封市荣兴炉料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金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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