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498号 |
原告朱营辉,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 被告王国,男,汉族,成年人。 原告朱营辉诉被告王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营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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